广元市财政局欢迎您!
首页> 法规政策 > 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07 来源:农业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筹集,会同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数量确定到村周转金规模;县级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周转金扶持产业的指导。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周转金筹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周转金来源包括:省级农口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及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  资金筹集。有关县(市、区)对不同来源的周转金,要集中管理。

第七条  资金安排。县(市、区)根据筹集的周转金规模,确定安排到村资金的额度。其中,省级补助标准为每村1020万元。


第三章  周转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对象。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九条  使用范围。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

第十条  借款期限。周转金的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周转金的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得高于10000元。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周转金借款要经过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贫困户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

第十四条  借款发放。周转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第十五条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贫困户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第四章  周转金管理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贫困村自行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乡镇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加强对借款贫困户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贫困户,停止其周转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周转金。

第十九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贫困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借款贫困户需在借款期满前向村委会提出延期还款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要根据周转金、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不同特点,用好三类资金,满足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周转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周转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5   蜀ICP备1900410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87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