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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大村卫生室财政支持力度

发布时间: 2013-10-12 来源:社会保障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保障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村医队伍稳定,按照省上的标准,从2012年起对村卫生室补助标准从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4500元(高海拔地区仍执行1万元标准),市、县补助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2500元,财政补助一律按实有村卫生室个数计算。
    报经市政府同意 我市按照新的补助标准,2013年对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总额达892.7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资金394.7万元,市级资金498万元)并已全部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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