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奖励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87号)精神,下达奖励资金640万元(其中:利州区320万元 昭化区32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各地选择的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主体,贫困户数量不低于社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把项目所在村的贫困户全覆盖。每个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二、根据《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15〕192号),资产收益扶贫资金投入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原则上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贫困户按股分红和保底。
三、按照川财农〔2015〕192号文件规定,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收到资金下达文件60日内报省、市财政、扶贫移民部门备案。按照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惠及贫困群众。
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贫困县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等有关要求,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规范开展统筹整合。
五、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股权量化等环节,保证资金安全;加大公告公示力度,规范透明,阳光操作;夯实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完善档案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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