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局
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3]1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日
广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印发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
文件 |
川财社〔2013〕17号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收费分成、缴库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61元)分成、缴库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市(州)收取的每人每科61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每人每科11元,上交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每人每科17元,市(州)卫生局(考试机构)留取每人每科33元。收费收入由市(州)卫生部门使用“缴款书”按相应的分成额度在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中央、省级和市(州)级,于10个工作日内就地分别解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州)财政金库。
二、省级收取的每人每科61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人每科11元,省级留取每人每科50元。收费收入由省级卫生部门使用“缴款书”按相应的分成额度在预算级次栏分别填写中央和省级,于10个工作日内就地分别解缴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金库。
三、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该项收费的账务核对工作,督促各地卫生部门及时、足额解缴中央级、省级收入。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级卫生部门开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所需支出,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9日
抄送:省审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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