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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下达2013年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发布时间: 2013-12-26 来源:行政政法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省财政厅下达我市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54万元。市财政收到此项资金后,及时下达相关县区,并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中央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及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要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地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及本级资金安排情况,统筹用于法律援助办案及接待受理厅设备购置等相关支出。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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