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财行〔2018〕67号
广元市财政局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广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6〕9号)、《广元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广委办〔2016〕56号)、《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广组通〔2016〕144号)、《广元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委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广元市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 广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广元市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以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6〕9号)、《广元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广委办〔2016〕56号)、《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广组通〔2016〕144号)、《广元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广委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人才、科技、教育以及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人才招引、培养、激励以及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原则。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亟需,优先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开发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有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人才开发原则。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为与全
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重点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资助;大力支持市级部门(单位)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有效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三)强化绩效管理问责原则。对重点项目加强事前评估论证、事中项目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监管,健全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强化项目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开发,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和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单位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才引进
1.根据《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关于激励选调生干事创业成长成才的八条措施》规定,市级部门(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和工作补助;
2.市级部门(单位)“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补助;
(二)人才培养
3.根据《广元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和“蜀道英才工程”项目安排,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由市级部门(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名师、名医、名厨、工匠、农业大师、金融英才、电商物流精英、旅游精英等各类人才培养培训;
4.市级部门(单位)职工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教育补助;
5.院士(专家)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园、俱乐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名医工作室等被评为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补助;
6.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清华、北大、浙大等名校名院合作共建产学研用科技平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补助;
(三)人才激励
7.评审类人才补助,包括: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各类人才津贴、补助。如“蜀道英才”、市科技拔尖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8.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人才赛事获奖者扶持;
9.重点人才住房保障、健康体检、节假日慰问等;
(四)人才工作
10.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级部门(单位)人才引进(招聘)工作费用、政府购买人才服务和人才工作宣传、推介等费用;
11.市级引才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建设补助;
(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人才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市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如下:
(一)申报程序。根据市财政年初人才专项资金归口预算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金类别分别向市人才办和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并附相关依据。项目在县区的,由各县区人才办、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联合县区财政局向市人才办、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二)审批程序。由市人才办、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初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由市人才办、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程序。市人才办、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将专项资金申请(附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管与问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项目执行结束后存在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对未实施或未完成的项目,部门(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清退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重点项目执行进行绩效监控,项目结束后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择重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5 蜀ICP备1900410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