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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财罚〔2020〕11号)

发布时间: 2020-06-29 来源:广元市财政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2020〕11

当事人:广元市全志汽车技术服务中心

  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兴安路318号

一、违法事实

2019年7月25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级部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19000172)开标评审,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办法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安全达标15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三级得5分,二级得10分,一级得15分。提供达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你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证书编号:2016-24-000019该证件有效期为: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发证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2019年7月26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级部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宣布包括你公司在内的21家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20191216日,本机关向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对你公司在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级部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19000172)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20191224日,本机关收到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调查取证情况的复函》(广交函便〔2019296号),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查明你公司原证件有效期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发证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2020年3月1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企业负责人赵全志进行了询问,赵全志称变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和发证日期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广元市全志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投标文件、中标公告、询问笔录、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调查取证情况的复函》、《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级部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19000172)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材料,未提交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因本项目属于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对各个供应商而言,本项目采购金额均无法确定,故罚款基数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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