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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07 来源:绩效管理中心 分享: 【字体: 打印

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责任主体部门预算。

  第五条 政府财政性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级预算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类开展评价工作。

  ()科学规范。绩效评价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实施。

  ()公正公开。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绩效相关。绩效评价要针对财政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财政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中期规划及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操作流程、评价标准等;

  ()牵头组织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和智库系统,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评价结果并督促预算部门公开评价结果;

  ()向本级人大和人民政府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财政政策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按要求开展部门(单位)自评工作,撰写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负责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财政支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撰写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规范及时提交项目实施相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积极主动接受绩效评价,配合评价组开展评价相关工作;

  ()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改进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财政性支出。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完成进度、实现程度;

  ()政策(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资金分配、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财政支出产生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或支出,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合理匹配。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财力约束。绩效目标相关指标设定应与预算安排金额相对应,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并根据绩效目标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退回预算部门,由预算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预算、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根据适用对象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评价对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特性指标是针对评价对象的属性和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特性指标由预算部门、评价组、相关行业专家等在共性指标框架下,共同研究设置并商财政部门最终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评价指标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同时相关数据的获得在评价操作中应简便易行。

  ()全面性与简明性相结合。全面反映评价对象的目标实现程度,同时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通用性与个性化相结合。指标体系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评价对象,根据评价对象属性特点应设置特性指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标评价内容包括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指标设置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获取。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要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评价信息及数据采集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历史标准,是指参考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部门(单位)自评、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前期准备阶段。

  ()开展基础工作,选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选取现场评价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收集熟悉资料,确定评价重点关注环节,制定问卷调查表、数据收集表等基础资料;

  ()完善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对象属性和特点,在共性指标基础上研究设定特性指标;

  ()组织开展培训,对评价组成员开展培训,统一流程、评价标准,提出评价重点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自评阶段。

  被评价预算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报告提纲,向评价组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体概况,包括设定的绩效目标情况、决策科学合理性、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及管理情况,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结果;

  ()绩效目标完成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运行保障效果、可持续影响等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施评价阶段。

  ()整体评价。评价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关整体指标对评价对象实施评价;

  ()现场评价。评价组深入现场评价点查阅相关基础资料、实地勘察项目实施现场,收集、查核相关评价数据,开展社会调查,相关评价底稿、数据文本须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报告撰写阶段。评价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计算评价得分,形成报告初稿送交被评价预算部门交换意见,根据被评价预算部门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后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评价得分,评价工作采取的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

  ()评价对象决策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运行保障效果、可持续影响等实现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要遵守以下规范:

  ()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组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部门和组织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及时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继续维持或加大相关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不高,评价发现问题较为集中的评价对象,可予以调减或取消相关预算安排。

  第三十八条 年度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报请政府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按要求向同级人大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九条 预算部门须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要实施整改复查,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绩效问责机制,通报工作情况并约谈绩效管理较差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要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逐步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各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实施。《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09]9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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