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财政局执法科室以及下属具有执法权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科室)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和网上办公电子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执法科室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收案登记、初审、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和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取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过程。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执法科室与财税法规制度科等有关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执法科室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负责行政执法整个过程得跟踪记录,并对执法档案的保存及归档。
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办公室(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执法科室应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将执法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
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科室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局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八条 执法科室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
(二)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
第九条 执法科室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财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科室应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执法科室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人员应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科室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财政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科室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七条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依法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决定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