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根据《广元市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广委办〔2024〕27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报酬支付适用本办法。
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的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报酬按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实行“计件+绩效”方式,按年支付费用。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报酬标准如下:
(一)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800元/份;
(二)陪同市领导开展招商引资、项目谈判等活动的,500元/天;
(三)受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指派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讨论会、论证会等会议,300元/每半天;
(四)在岗咨询费150元/每半天。
法律顾问中邀请的专家学者有关咨询评估、培训授课等报酬按相关规定执行,不按以上报酬标准规定支付。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承办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用另行协商计算,所需费用向财政专项申请。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因办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所产生的材料复(打)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办案费用及代付费用据实凭据报销,在专项经费中开支,产生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按年度实行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承办市委政府法律事务,特别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表现突出,在维护社会稳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考核评价为优秀。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遵守顾问团办公室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按质完成交办任务的,可以考核评价为合格。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广元市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在计件核算总额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本人计件总额支付并在全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计件总额平均数的50%以内予以奖励,顾问团成员中评为优秀档次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本人计件总额全额支付;
(三)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本人计件总额80%支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每年12月底前,依据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制发的工作任务单,将本年度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计件情况汇总,向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市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根据计件情况核算总额,通过绩效考核后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广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广司发〔202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