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质效,全面推动依法行政,近日,我市评选出2024年度全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十大典型案例,现发布如下。
案例一某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到:挂牌在某国有企业的融资中心是负责本级国有企业成本管控、过程监督、风险统筹的专门机构,本级国有企业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须经担保企业审核同意,并报融资中心审批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属于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包括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送审稿拟将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职权调整为挂牌在某国有企业的融资中心行使,违法变更职权的行使主体。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删除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擅自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法定审批权转移至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混淆了行政监管与市场经营的界限,可能引发监管缺位与利益输送风险。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以“内部管理”名义稀释法定职权。应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权责主体的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权力“内部化”或“市场化”异变,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权责统一、运行透明。
某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到: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送审稿规定所需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政府法定责任转嫁至供水单位,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既损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又破坏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规定时,对于涉及公民、企业权利义务的事项,必须以上位法明确授权为前提,杜绝“以文件代法律”的懒政思维,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某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到:为加强城镇规划区域内自建房管理,将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审批参照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审批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该管理办法参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处理国有土地上的建房申请,违反上位法规定。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出后,该管理办法未出台。
【典型意义】
规范性文件制定需遵循“必要性”标准。上位法已有规定或无实质新增内容的,不得重复发文。突破法律已明确划分管理领域的制度边界,重复出台规范性文件,将造成法规政策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
某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到:开办旅游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旅游民宿须登记并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送审稿要求开办旅游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已开办的旅游民宿完善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属于变相增设行政许可。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法定。其设定权限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无权通过规范性文件增设许可条件。以“登记”之名行“许可审批”之实,增加市场准入成本,加重经营主体负担。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登记备案”的信息公示功能与“行政许可”的审批控制功能,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确保“非禁即入”的市场环境,维护“放管服”改革成果。
某实施办法(送审稿)提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除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外,还要提交结婚证原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视不同情况提交必要的资料,上述规定均未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结婚证原件。送审稿要求申请人提交结婚证原件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登记的前置条件。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删除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登记的行政相对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证件材料,不符合高效便民原则,也不利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照法律法规更新办事指南,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确保行政登记行为合法、高效、合理、便民。
案例六
某管理办法(送审稿)拟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经核准的范围内运营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送审稿将出租车驾驶员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过核准的范围内运营没有法律依据,结合巡游出租车经营实际,只要行程起始或终止一端属于核准的区域内,仍应该认定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正常运营。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限制运营范围的规定,既无法律依据,又违背行业规律。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行政机关应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综合分析行业需求、评估社会影响、听取经营者意见,有必要的可以试点运行验证政策效果,确保措施的合理性。
某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方案(送审稿)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公众意见,但没有征求公交车、出租车经营企业和特定群体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共享电动单车投放对当地公交车、出租车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方案编制虽然征求了公众意见,但征求对象不包括特定企业和群体,导致征求意见流于形式,影响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进行了补充征求意见。
【典型意义】
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其核心在于实现“代表性”与“有效性”,而非简单追求意见数量。尤其是利益相关行业群体的意见,是确保决策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听证会、行业座谈会等形式深度互动,并将意见采纳情况纳入决策程序审查要件,防止“听而不取”“取而不答”的形式主义。
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方案(送审稿)拟将新增经营权的其中一部分定向配置给某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属于“公共资源配置”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送审稿将部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定向配置给某国有企业下属分公司,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优惠,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共资源配置必须坚持“非歧视、开放式”竞争机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文件制定全流程。《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禁止以所有制、规模等条件设置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某招商协议(送审稿)约定:甲方(某政府)将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方舱隔离点项目(包括项目土地、资产等)交付予乙方(某公司)升级建设为医养结合康复中心,并保证乙方投入开发后享有20年经营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协议项目土地为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某政府承诺乙方建设改造并享有20年经营收益权,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的规定,政府方存在极高违约风险。审查建议提出后,该招商协议未签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不仅会导致政府信用风险,更可能引发涉诉风险和经济损失。对招商引资协议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可行性审查和风险审查的“三重审查”机制,严格审查涉及土地、财税等重大权益的条款,确保“不越权、不违法、不留后患”。
某产业优惠政策(送审稿)对产业园区相关租赁和物业费用、木材(板材)、物流成本价格制定了政府指导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4年版)》未包含产业园区相关租赁和物业费用、木材(板材)、物流成本,以上项目价格受市场调节。送审稿中某政府的定价行为超越了政府制定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存在明显不当。审查建议提出后,起草部门删除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超出政府定价权限对市场调节价格领域设定指导价,构成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定价权,防止借“产业政策”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