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复议作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设定,应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积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2024年,全市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落实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二项举措,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年受理涉企行政复议申请82件、办结80件,纠错10件,调(和)解22件,涉案金额4329.9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2.62万元。现将办理的较为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例分批次刊发。
案例四
王某等30余人不服某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履职申请 城乡规划 答复【基本案情】
CT购物广场系G市重点招商引资的集住宅、商业、餐饮、娱乐、酒店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申请人王某等30余人系CT购物广场商铺买受人,申请人称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有平面图,明确规划有若干商铺房屋,但申请人到达现场后发现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及平面图纸进行建设,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某置业公司的建设行为涉嫌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2024年2月,申请人王某等30余人向某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责令某置业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对其处以罚款。因未收到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答复,申请人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主要争议是行政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后如何处理。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后,对案情进行研判,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当事方意见。经核实,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应。复议机构向申请人释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行查处,但申请人表示不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城乡规划领域的查处职责,尽管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了答复,但答复对象不正确,且无证据支撑其作出的答复结论。故复议机关撤销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某等30余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辖区内多个行政单位收到名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或《查处申请书》的材料,多数由商业综合体业主联合提出,多数原因是交房日期迟延或未实现预期租金收益。且该类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如得不到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部分行政机关对于履职申请认识不到位,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可以不管,或者属于其职责范围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处理期限的可以暂时不处理。本案经与申请人多次联系,依法听取意见,虽未达成调解让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对于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如何处理作出指引。即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请求,应及时作出处理、回应,即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调查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应及时、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案例五
任某不服某生态环境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查处申请 项目施工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任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生态环境局提交《查处申请书》,反映其居住的合法房屋位于某高速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该项目施工存在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要求某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4月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任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根据《G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由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故不予受理,并已函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任某认为某生态环境局适用依据错误,逃避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系重点项目征收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主要争议为某生态环境局是否具有案涉事项查处职权。经核实,任某家仅有部分辅助用房在某高速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任某希望将住宅等全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获得高额补偿,曾多次向多个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查处申请。某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事项确无查处职权,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某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线索后及时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等问题,已书面通知整改,并经复查,施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故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但某生态环境局引用的《G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案涉施工项目所在的R镇,且该办法职权行使主体是G市城管执法局。某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款推定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由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将案涉事项移交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系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纠正。经查询G市L区人民政府官网《G市L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指引无误。复议机构听取意见过程中,向任某释明反映问题已经处理,但任某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若责令某生态环境局重新作出回复缺乏实际意义,故复议决定变更某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依据。【典型意义】
近年来,辖区内多个重点项目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提出的补偿要求远远高于补偿标准,或仅有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老百姓希望房屋全部被征收并获得补偿的情形。当事人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名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查处申请书的方式,希望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谈判达到不合理的目的,部分项目中甚至出现当事人阻工的情况,影响项目整体推进。该案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该辖区的首个变更决定,办理过程中,经与申请人任某一方多次联系,依法听取意见,虽未达成调解让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办理过程中明示当事人对在征收范围内的辅助用房可帮助其协调达成补偿协议,不合理的要求即便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然无法得到支持。该案办结后,经回访,当事人就辅助用房已达成补偿协议,未引发新的争议,未影响该高速扩容工程项目的正常推进。
案例六
某公司不服某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和解【基本案情】
申请人参加某医院4K腹腔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未中标,认为评标过程存在疑问,遂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某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某财政局向第三人送达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但未向申请人展示第三人的投标文件、答复书及证据,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抗辩权,处理程序不公开,对待申请人显失公平。且案涉采购项目的医疗仪器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某财政局不具备鉴别产品技术参数的资质和能力。鉴别涉案专业技术问题,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备案注册资料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但某财政局未依法开展,也未组织质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申请人提交了第三人中标产品相关网络截图等材料,但涉及产品技术说明的部分内容并无有权单位追认,相关材料的证据能力不足。第三人提供了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盖章认可的技术说明材料,证明中标产品符合招标要求。履约过程中,第三人中标供应的产品经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采购单位出具了产品验收合格且运行正常的书面验收意见,并认可第三人投标产品符合相关参数要求。经复议机关组织听证,向申请人充分展示相关证据和释法明理,最后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的方式结案的主要缘由在于:1.案涉招标项目程序完备,招标结果严格按照招标程序产生,确保了公平公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被支持。2.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本可依法予以维持,但若未能真正让申请人知晓投诉处理决定作出的切实理由,维持某财政局的处理决定并不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目标也并未得到体现。因此,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复议机构依法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第三人进行公开听证,切实打通信息壁垒,化解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调解、和解制度引入行政复议程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更趋实质化,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制度弹性,容纳并妥善解决更多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积极作用,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少行政诉讼,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行政争议传递到司法程序,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办案而办案,对处理决定予以维持,而是运用听证方式,对双方切实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消除了信访隐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来办理同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