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劳人仲案〔2024〕30号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广元**社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社党委书记、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社人力资源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社人力资源科工作人员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广元**社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赵某以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程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12月被招入《广元**报》(后更名为《广元**报》)在夜班编辑部从事版面设计工作;2006年1月,调往记者部从事新闻采访工作;2014年1月,进入编辑部从事特刊编辑工作;2016年9月至今,再次安排进入记者部,主要从事市委主要领导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工作期间,2007年1月至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2月10日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1997年1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虽然早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发放工资。虽然因为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但双方之间从申请人入职至今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申请人关于下达2003年度广告任务的通知,拟证明通知上载明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安排工作;2.2006年12月广元**社临时聘用人员待遇执行名册,拟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3.工资表及财务凭证,拟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及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4.劳动合同,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参保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时间;6.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拟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7.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记者证、新闻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工作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至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3显示申请人入职时间是1998年3月;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在举证、质证阶段,申请人的证人张某、何某出庭陈述申请人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摄影、文字工作,且申请人从事的业务由何某负责管理。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至证据7以及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2,因被申请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该证据的合法来源,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委不予采信。
庭审查明,申请人于1998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先后从事版面设计、编辑、新闻采访等工作。2007年至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查明,2002年至2008年期间,申请人在广元**社从事组版编辑或记者等工作。2003年被申请人向特刊部的申请人下达个人广告任务5000元。2004年2月3日,申请人取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合格证书。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取得新闻记者证。
另查明,申请人拍摄的部分作品分别获得四川省新闻摄影年赛26届、28届、29届三等奖,其撰写的作品《日本国际紧急援助队抵青川》获得四川新闻奖2008年度二等奖。2011年,申请人被中共广元市委宣传部评为“广元市优秀新闻记者”。2012年,申请人被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评为“创建省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申请人在2008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荣获被申请人先进个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财务凭证、劳动合同、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能证明申请人1998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并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事实。同时,申请人先后从事的版面设计、编辑、新闻采访等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2008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权利务关系清晰明确。根据上述规定,1998年3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完全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综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广元**社1998年3月至至今劳动关系成立。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朱宏宇
仲 裁 员:淳晓强
仲 裁 员:田佳禾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记 录 员: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