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调整哺乳期女职工的岗位合法吗?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3-20   分享:

“刚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就被告知分公司撤销了,要把我调到离常住地两百多公里以外的地方工作,孩子哺乳怎么办,如果带小孩过去谁又能帮忙照顾呢?”90后宝妈孙女士在慎重思考后,拒绝了公司的调岗要求。但没几天就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她倍感无助和困惑。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孙女士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行政文员一职,工作勤勉尽责。2022年5月10日,孙女士迎来自己的宝宝,开始了人生新阶段。2022年11月6日,某销售公司向孙女士出具《人事调动函》,称因公司取消广元办公网点,决定将孙女士调往离常住地两百多公里外的地方办公。面对这一调令,孙女士陷入两难:家中仅6个月大的小孩正处于哺乳期,若前往新工作地,小孩的哺乳和照料问题将难以解决。经过深思熟虑,孙女士以哺乳期特殊困难为由,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而在2022年1月17日,某销售公司向孙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女士未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报到,连续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孙女士对此深感不公,认为公司未充分考虑她特殊情况下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孙女士的仲裁申请,裁决某销售公司以孙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孙女士赔偿金。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工作地点的变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充分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正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更需要依法进行。本案中,孙女士与某销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广元,即使因分公司撤销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也应考虑变更的合理性。然而,调整前后工作地点相距两百多公里,会对孙女士的日常生活和哺乳期特殊需求造成极大不便。此外,某销售公司在明知孙女士处于哺乳期的情况下,未就调整工作地点与其充分协商,单方面要求孙女士限期报到上班,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条款,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孙女士拒绝调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示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当和劳动者充分协商,重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薪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特别是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不得随意降低工资,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始终秉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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