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权力类型5类,8个具体事项。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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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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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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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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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0261001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0261001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5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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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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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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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内容 |
|
1 |
立案责任 |
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举报或发现企业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相关证据,实施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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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出示执法证件,采用制作询问笔录、照相、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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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查责任 |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类型和幅度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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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告知责任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符合规定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听证后或没有听证要求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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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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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送达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时限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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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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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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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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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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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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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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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0761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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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0761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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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24 |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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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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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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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优抚褒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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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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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书面评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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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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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
||||
4 |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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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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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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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环节 |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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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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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
||||
尾环节 |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
||||
受理条件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签发《受理通知书》 |
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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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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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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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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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0524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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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0524006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35 |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
部门规章 |
三、依法保障待遇 |
发送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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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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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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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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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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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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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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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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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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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环节 |
申请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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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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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核算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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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环节 |
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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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退役士兵在6个月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士官服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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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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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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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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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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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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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0824023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0824023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法律 |
57 |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奖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责任主体 |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建设科) |
|||
备注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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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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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奖励 |
|||
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
基本编码 |
510524022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0524022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6 |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法规 |
7 |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7 |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10 |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
|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5 |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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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
责任主体 |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建设科) |
|||
备注 |
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
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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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 |
||
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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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
基本编码 |
511024024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1024024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29-4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科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
首环节 |
省下达安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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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移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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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筹集安置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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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下达安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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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环节 |
安置单位报到 |
序号 |
7 |
|||
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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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
基本编码 |
511024025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1024025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行政法规 |
11 |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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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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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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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
首环节 |
省下达安置任务 |
|||
第二环节 |
审核移交档案 |
|||
第三环节 |
下达安置计划 |
|||
尾环节 |
办理落户手续 |
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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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复员干部移交安置 |
|||
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
基本编码 |
511024026000 |
|||
实施编码 |
11510700MB150370X53511024026000 |
|||
设定依据 |
政策法规名称 |
政策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法律 |
21 |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责任主体 |
安置就业科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
首环节 |
省下达安置任务 |
|||
第二环节 |
审核安置档案 |
|||
第三环节 |
发出报到通知 |
|||
尾环节 |
转移组织关系/安置地报到/办理落户手续 |
主办单位: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839-322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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