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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来源:拥军优抚褒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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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元经开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2018年广元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362元)为依据计算调整护理费,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2432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945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为每人每月1459元。
上述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是离退休的,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仍按原护理费开支渠道解决。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