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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办事指南(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权益维护与法规科 分享:



包括公共服务事项6项,其中依申请类4项。

序号

1

事项名称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社保证明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基本编码

512061018000

实施编码

11510602MB1980274W4512061018000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24

由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07]309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服务对象

自然人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居民身份证

2

退役军人有效证件

受理条件

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

备注


序号

2

事项名称

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

子项

烈士证明书发放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基本编码

51206101500Y

实施编码

11511029MB1562558E451206101500Y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

全文

《烈士褒扬条例》

行政法规

8-13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责任主体

双拥科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首环节

制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印制)

第二环节

下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发至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尾环节

颁授(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举行仪式颁授)

备注


序号

3

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法律

第四章 教育培训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规范性文件

全文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规范性文件

全文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责任主体

安置就业科

服务内容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

离队前教育培训

适应性培训

专业培训

进高校专项培训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技能培训

网络培训

高职院校扩招

学历教育

备注


序号

4

事项名称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基本编码

000724007000

实施编码

11510700MB150370X53000724007000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15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日

责任主体

优抚褒扬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本人书面申请

2

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

3

原证遗失登报声明(有效期满或者损坏的证件)

4

原残疾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首环节

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申请换发证件或补发证件

第二环节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核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环节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尾环节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受理条件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备注


序号

5

事项名称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基本编码

000724009000

实施编码

11510700MB150370X53000724009000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20-22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责任主体

优抚褒扬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3

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复印件、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4

户口簿复印件

5

申请人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6

对残疾情况进行了复查的,需上报残情复查鉴定意见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首环节

申请人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第二环节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环节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尾环节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将变更后的《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


序号

6

事项名称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资金帮扶

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基本编码

312002286000

实施编码

1131011500246825633312002286000

设定依据

政策法规名称

政策类型

条例

《广元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

全文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责任主体

权益维护与法规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复印件)

3

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并手写注明开户银行及账号

4

求助人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与退役军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

其他材料:

(1)生活帮扶需提供低保证明或者生活困难证明、意外事件证明等材料(生活困难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2)医疗帮扶需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收取原件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入院证、出院证;

(3)教育帮扶需提供子女或本人学籍证明;

(4)就业帮扶需提供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严重困难的证明或者“零就业家庭”证明;

(5)创业帮扶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项目实施、创业贷款及生活困难等证明材料;

(6)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家属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首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环节

初审审查

第三环节

评审组评审

尾环节

发放资金

受理条件

户籍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

备注

主办单位: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839-322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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