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总河长办〔2017〕10号
广元市总河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与激励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广元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与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总河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广元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与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河长对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市级河长河流县级河段长的考核。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负责县区委、县区政府(含区域内河流县级河段长)和市级相关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具体工作由市总河长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市级河长负责相应河流县级河段长考核的组织,具体工作由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考核的目标和分值,纳入现行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县区委、县区政府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工作部署、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能力建设等河长制综合工作和区域内河流县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县级河段长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以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考核内容根据《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案
第十条 县级河段长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十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制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级河长河流县级河段长年度考核方案;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制区域内河流县级河段长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县区委、县区政府前3名且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市级相关部门前10名且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市级河长河流县级河段长前30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75以上至90分为合格,60分以上至75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自查、复查、审定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含区域内河流县级河段长)、市级相关部门将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报送市总河长办公室。市级河长河流县级河段长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级河长及联络员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对相应的县级河段长年度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总河长办公室负责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县区区域内县级河段长年度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的复查。自查报告的复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市总河长办公室将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县级河段长年度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的复查结果报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总河长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市总河长办公室交市相关部门,作为对县区党委、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总河长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和县级河段长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由市总河长进行约谈。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级河段长,由总河长办公室主任或市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县级河段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总河长作出书面报告,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所指的县区委、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