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8〕148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兰成渝清江河管道二号穿越隐患整治工程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兰成渝清江河管道二号穿越隐患整治工程队河道影响评价的请示》(市政务中心办件号510800-20180529-023376)及报送的《兰成渝清江河管道二号穿越隐患整治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要求。
二、同意在清江河利州区赤化镇清江村二组原穿越管线上游 40m 处,实施定向钻穿河埋设输油管道。
三、同意《报告》中确定穿河管道埋设的位置、界限、工程布置及规模。该工程在满足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穿河管道纵向位置上下游可做调整,不再进行审查。
四、同意《报告》中划定的评价范围。
五、同意《报告》中对评价河段及管道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
六、同意《报告》中对评价范围内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关系分析及影响评价。
七、同意《报告》中对防洪抢险影响的评价。
八、同意《报告》中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
九、同意《报告》中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的综合评价及结论建议。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河流生态的保护,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十一、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十二、本批复即作为兰成渝清江河管道二号穿越隐患整治工程建设河道审查同意书。工程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还应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应商其同意。
十三、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该工程若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河工程准建手续。
特此批复。
附件: 兰成渝清江河管道二号穿越隐患整治工程行洪论证
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广元市水务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