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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水利行业拼经济搞建设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2-11-20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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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局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广元市水利行业拼经济搞建设十二条政策措施》已于2022年10月31日经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18


广元市水利行业拼经济搞建设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国家新一轮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重大机遇期和窗口期,用好用足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水利建设投资对稳定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和支撑作用,坚定不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川水函〔2022〕13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统筹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科学谋划本地建设任务,结合工程实际,超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对进入相关规划的项目,开展全阶段勘察设计( 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次性招标、分阶段实施,提高招标效率,缩短设计周期。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宜一次性确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含招标设计) 编制单位。统筹安排勘察、测量等基础工作,具备条件的可按照初步设计精度与深度要求提前开展相关工作。除使用央、省预算内资金等政府项目需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外,其余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坚持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可控的项目,也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方式。

三、提前开展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办理。全面清理各类项目审批环节,着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加快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在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根据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初步确定的工程规模提前开展用地组卷筹备工作,初设批复后及时报审。重大水利项目中,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应积极在可研批复后申请先行用地。

四、着力提升行业审批效率。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探索推行“1+N”审批方式,属市水利局审查(审批)可研或初设的项目,同一阶段内的水土保持、取水许可、行洪论证与河势评价等涉水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可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查,按事项印发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按权限开展行政审批。

五、积极推进“先建后补”。对已列入相关规划、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等项目,鼓励利用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等先行开展建设,积极争取省级在安排中、省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已开工建设项目。

六、坚持实行“移民先行”。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提前开展征地移民等相关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营造良好建设环境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初设阶段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一并开展移民工程技施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加快开展交通、电力、移民安置点等专项建设县(区)要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加快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七、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用好用足水利部及四川省各类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多渠道筹集项目资本金,深化政银企合作,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更大程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市水利投融资平台建设,全面实施跨县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营运管理。

八、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初设审批后,项目法人要积极组织开展招标设计工作,并委托有水利造价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各标段招标控制价原则上应控制在各标段分标概算内,施工进退场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在招标控制价一般项目中单列计价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相应扣减,编制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对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财投〔2015〕36号)要求,由具有水利造价执行资格的人员实施评审,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对评审认定投资与初步设计投资差额超过10%的项目,应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协商确定。鼓励地方财政评审部门在项目初设阶段提前介入,缩短财政评审时间。

九、优化项目招标方式。积极创新招标机制,结合工程实际优化项目招标工作,对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等面上项目,可由同一项目法人打捆招标或不同项目法人联合招标,对连续实施的项目可一次性开展招标工作,鼓励同一地区内类型相似的项目委托一家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开展服务。

十、实行新开工项目分阶段建设。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可根据可研批复,单独编制先行实施建设内容实施方案,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及时开展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等施工准备,实现项目开工。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工主体工程,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个标段招标工作并开工建设,大中型工程最晚不得超过半年。主体工程首个标段开工后,原则上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所有标段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以批复总工期确定的工程完工时间。

十一、优化项目实施过程管控。严格总投资管理,项目法人在可研批复后,应合理制定招标方案与分标方案,初设批复后确定分标概算,项目实施阶段单项工程投资原则上控制在单项概算内,确需调整的在相应标段概算内调整,超出标段概算的,项目法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加强预备费的使用管理,在工程总概算内调整,确需超出工程总概算的,应及时报原审批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组织实施。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并由监理核查签发,鼓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项目法人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进一步优化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对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实施的单位或单元工程,按照“先认定、再变更、先追责、再审批”的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十二、进一步下放项目监管权限。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省级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含大型水库除险加固)、省管河道上1、2级堤防、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和市级审批(批复)的中型水库工程(含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区)的水利工程外,其他新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区)审批(批复)。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项目的招投标、质量监督、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具体监管。对实际已稳定运行多年,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验收资料缺失的项目,由项目县区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相应资料补救措施和验收处理办法。对具备同步、并联开展专项验收条件的项目,在征求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相应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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