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三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报送〈广元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广三江发〔2024〕46号,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2209-510800-04-01-174188)。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广元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九华村六组焦家沟,为新建建设类项目。由新建1#宿舍楼、2#宿舍楼、3#宿舍楼、4#食堂、5#体育用房、地下车库、大门及其他室外配套设施组成。项目总占地面积5.89h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17.49万m3(含表土剥离0.7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9.73万m3(含表土回覆0.76万立方米),弃方7.76万m3(松方10.32万立方米)运至利州区元山弃土场永久堆放。项目总投资3922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614.79万元。项目计划2024年9月开工,2027年8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对主体工程选址和施工总布置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本项目无重大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89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1%。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土石方平衡和弃方处置方案,不设弃渣场。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本项目建设期征占用地面积58894.24m2,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1.3元/m2,共计76562.51元。
三、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多余土石方的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和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在项目开工前应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七)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有关情况和资料。按规定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行政许可期限
本行政许可决定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广元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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