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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2〕135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水行规〔2023〕5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3〕1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移民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以及省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包括使用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实施的指标项目、一般项目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重点项目。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政府主导、移民参与,统筹安排、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规范组织实施移民后扶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移交、资产管护等事前、事中、事后工作。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以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根本目的,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四川大局,充分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群众收入为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1.生产生活用水及防洪保安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4.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5.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6.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移民后扶项目应坚持规划先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库区移民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后扶五年规划”)等。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蓄水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以库区为单元,组织编制库区移民后扶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市水利局审批后,抄送水利厅。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安排,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统筹考虑规划年限内拟开展的移民后期扶持重点项目,同步组织编制移民后扶五年规划。
非扩权县报市水利局审批,扩权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市水利局汇总编制所辖县(区)移民后扶五年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同步送水利厅。
第九条 经批准的库区移民后扶规划和移民后扶五年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移民后扶五年规划中期调整。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已批准的库区移民后扶规划、移民后扶五年规划等,建立移民后扶项目库,科学规范储备项目,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项目要符合项目实施范围和规划方向。市水利局汇总形成所辖县(区)的移民后扶项目库并送水利厅备案。
移民后扶项目库首次集中录入,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据实调整更新优化储备项目情况,根据实际“有进有出”。对于未纳入以上规划又确需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纳入移民后扶项目库,待规划调整时纳入规划。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下一年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明确:
1.项目实施主体、建设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构成、效益评价、运营管护单位及运营费用等相关要素。
2.涉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或与其他资金项目打捆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后扶资金在项目资金中的占比及建设内容。
3.征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意愿相关手续及情况。
第十三条 次年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非扩权县报市水利局审批,扩权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水利局。使用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实施的指标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并抄送市水利局。
经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市水利局汇总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报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一经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调整并按原程序完成报审和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确定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跨乡镇和重点(示范)项目可考虑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县(区)级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谋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按项目逐一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区域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关行业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预期效益、安全责任、质量管理、运营管护单位、保障措施、工程设计相关内容等。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移民后扶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移民后扶项目,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不招标或不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以工代赈村民自建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项目实施质量标准和变更按照国家、省及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项目全时段、全过程质量监督和巡查,加强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杜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年度第一批中央资金项目应在12月底前全面完工,年度第二批中央资金项目应在次年3月底前全面完工,年度省级资金项目应在下达资金一年内全面完工。项目应于资金下达3个月内全面开工,在年度计划之内且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可提前实施。
第五章 验收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所属相关行业规定尽快完成自验。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应完成项目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相关行业规定提供验收资料,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会商项目运营管护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护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是移民后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移民后扶项目资产应分别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建立台账,稳妥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及时完善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属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特别是移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三十条 将后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将后扶项目资产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安排用于改善本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本区域移民后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行监管,指导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会同运营管护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市水利局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及时解决项目运行维护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资产持续运营、发挥效益,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应按照图文并茂、资料齐全的要求立卷归档,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对地点分散、投资数额较小的项目,可以一个乡镇(街道)为单元建立一个档案。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保存通过相关行业档案验收的完整项目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前期民主程序、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监理报告、质量监督及检验检测报告、项目结(决)算审计或审核报告、移交手续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将后期扶持规划、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和预算执行等及时录入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后扶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后扶项目监督和审计复核,市水利局视情组织开展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扶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移民后扶项目实施应坚持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国家和省市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评,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制度、定期督导制度、项目资金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但省市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广元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广扶贫移民发〔201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