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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5-27 来源: 广元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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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函〔2017124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各县区水务局、广元经开区农工办:

为保护水资源,改善河流、水库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行动计划》、《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全面落实“河长制”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质量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这一法定重要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管好。

二、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和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大多数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数量、位置、排污种类和数量等基础信息仍然不清。各地要在前几次入河排污口调查统计和第一次水利普查的基础上,再次认真细致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工作,进一步掌握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数量、位置、排污种类等信息,制定入河排污口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快分类整改工作。200210月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水务局(含广元经开区农工办)直接进行登记,并汇总上报;200210月后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按照“补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方式整改。

(二)全面启动审批工作。要依法全面启动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工作,凡是按规定须进行论证、审批的一律要论证、审批。要加强与环保、住建、经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涉及入河排污口的项目建设情况,尤其是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同级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协作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建立“先审入河排污口设置,再批项目环评报告”的科学管理机制,形成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合力。

(三)加大培训和执法力度。各地要加大水资源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现有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水资源保护业务管理水平。要加大河湖巡查力度,及早发现、坚决依法查处擅自设立入河排污口的行为,特别是坚决关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执行。

(一)强化论证技术审查。依法认真组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审批。

(二)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批复文件,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登记制度。入河排污口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予以登记,对已登记的排污口要建立台账系统。

(四)建立监督性监测制度。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污控制,在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的同时,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工作。

(五)建立监督通报制度。定期对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广元市水务局

               20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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