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责任主体 |
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