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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暂行)》等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7-08-02 来源: 广元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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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总河长办发〔20178

 

 

广元市总河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

 

 

检查制度(暂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市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暂行)》、《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广元市市级河长巡河制度(试行)》已经广元市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暂行)

2.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3.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4.广元市市级河长巡河制度(试行)

 

 

                           广元市总河长办公室

                            2017731

 

 

 

 

 

 

 

 

 

 

附件1

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暂行)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参照《四川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暂行)》,制定《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暂行)》。

一、督导检查目的

全面、准确掌握县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市全面落实河长制。

二、督导检查内容

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省河长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河长制工作任务以及河湖管理保护实际工作确定各年度督导检查内容,各年度督导检查内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通知。

三、组织形式

由总河长办公室对各县区开展督导检查,市级河长及联络员单位对相应河流或总河长办公室指定的河流开展督导检查,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导检查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措施及要求

(一)督导检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2次,6月、12月必须各督导检查一次,对进度滞后的县区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河流,可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督导检查方式。随机与指定相结合抽检单位和河流,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主要听取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的汇报,与县区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县区落实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流现场等。

(三)意见收集处理。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导检查情况按一县区一清单登记挂帐,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附件2

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实现河长制工作信息公开、通报与共享,为全市河长制工作决策与推进提供支撑,保障全市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原则

信息共享应遵循资源共享、真实可靠、互联互通、及时高效的原则。 

二、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用。

(一)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全市河长制工作重要决定、规划、制度,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事件,市、县级河(段)长设置和履职情况,河长制工作重要动态等。

2.信息公开方式

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

(二)信息通报

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归口管理, 逐级通报。

1.信息通报内容

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河长制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信息通报范围

对全市推进河长制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全市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信息通报方式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工作简报、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政务公开栏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信息共用

1.责任主体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河长制信息共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

2.共用内容

涵盖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河湖自然状况、地理位置、分级河长名录、河段起讫断面的径流量、供水情况、用水情况、水域岸线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已建涉河主要建筑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排污源、排污口状况、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河湖管护状况等内容。

3.共用途径及范围

整合各县区、各职能部门的河湖基本信息资源数据,统筹建立河湖动态信息系统,打造一体化、协同化的信息共用平台。

4.共用流程

搭建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建立涉河湖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互通途径,明确共用平台主要需求,审核采集相关信息数据,实现数据交换,制定实施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3

                            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河长制运行工作机制,规范河长制会议工作,制定《广元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一、市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由委托的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由总河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参会人员,由总河长办公室承办。

第二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由总河长办公室根据总河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总河长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有:研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研究市级层面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布置市级河长河流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跨领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经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纪要由总河长办公室起草,经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总河长签发。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总河长、市级河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

二、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

第一条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或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总河长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由总河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各级党委、政府、市级部门河长制工作职责、任务及分工、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研究提出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研究全市推进河长制工作重要事项;经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办公室主任授权,由总河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召开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联络员工作联席会,研究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实施具体事项。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起草,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总河长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送总河长、市级河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

三、市级河长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专题工作会议由市级河长或由委托的联络员单位领导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及联络员单位负责人,总河长办公室有关成员,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河流所涉县区河段长、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市级河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市级河长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报市级河长审定后由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承办。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听取相应河流所涉县区工作汇报;研究审定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审议下达市级河长河流年度工作清单;协调解决河流所涉县区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督促落实河长制工作措施、考核评估下一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市级河长授权,可由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和县区负责人协调解决所涉河流相关具体问题。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起草,经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人审阅后报市级河长签发。会议纪要印送总河长、市级河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

 

附件4

广元市市级河长巡河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规范市级河长及联络员单位领导巡河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河长及联络员单位领导巡河工作。

第二条 巡河频次:市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分别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领导应经常性地开展巡河工作,随时掌握河流动态情况,并向市级河长报告。

第三条 巡河任务:检查相应河流河段长年度工作四张清单的落实情况和下级河段长的履职情况;处理河流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问题,明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河长交办的工作等。

第四条 巡河记录:巡河记录包括巡河时间、巡河河段、参巡部门、发现的问题、处置意见等。河长联络员单位应作好记录,并将巡河情况及时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巡河记录每年12月中旬交市河长制办公室,呈市总河长阅示。

第五条 问题处置:河长及联络员单位领导在巡河中发现问题时,能立即处置的立即处置;不能立即处置的,其联络员单位领导按照河长的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交有关职能部门或下级河(段)长处置,明确处置时限和责任人,并向河长报告处置结果。

主办单位:广元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839-3268081 网站邮箱:gycshuiwuju@guangy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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