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水资源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申报表)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或发电量)。 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免缴、减缴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