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8〕257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恒昌·如意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批 复
广元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恒昌·如意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市政务服务窗口受理〔2018〕P20180907-510800SL-132667号)和报送的《恒昌·如意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恒昌·如意湖畔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项目主要由多层住宅楼、高层住宅、物管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停车场、景观绿化及小区配套设施组成。工程占地总面积为2.43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5.03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为3.54万m3(表土回铺0.22万m),弃方总量为11.49万m3(合松方15.29万m3),全部运至利州区龙潭乡元山弃土场堆放。工程总投资3.90亿元,土建投资2.00亿元。本项目已于2017年12月开工,预计2019年11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河谷平坝地貌。区域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临庵寺—茶坝大断裂和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人工填土层、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和侏罗系中统沙溪庙组上段泥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以黄壤土为主。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本工程属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本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深度,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2.43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2.43hm2。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地下工程区、地上工程区(建构筑物工程区、道路广场工程区、景观绿化工程区3个二级分区)。
五、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2.43hm2。预测时段内工程建设将新增水土流失量516.18t。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报告书》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区采取的防治措施。
(一)地下工程区。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临时截排水、降水和遮盖措施。
(二)地上工程区。
1.建构筑物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对基坑内汇水采取了由抽水机排除场外措施。本方案新增防雨布临时遮盖等措施。
2.道路广场工程区。主体工程对道路广场工程区设计了雨水管道措施。本方案新增表土剥离、临时排水沟和临时遮盖等措施。
3.景观绿化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有景观绿化设计。本方案新增表土剥离、表土回铺、土地整治,景观绿化区密目网遮盖,施工场地临时排水、临时遮盖和沉砂池,临时堆土场临时遮盖和临时拦挡等措施。
七、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等。
八、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1.37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149.1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2.23万元(工程措施投资5.5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1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措施费10.5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0.20万元,独立费用38.23万元,基本预备费4.4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6万元)。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要做好表土的剥离和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合法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利州区水务局备案。
(六)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6万元,须在开工前及时足额缴纳。
(七)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局批准。
(九)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及时向我局报备。
(十)我局批复的《报告书》由编制单位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送达利州区水务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