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8〕330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长虹·天汇项目排洪沟整治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
广元市虹城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德阳市新源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广元市105厂排洪沟改建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要求。
二、同意在广元市城区生活大道南侧的原长虹105厂厂区内实施排洪沟改建工程。
三、同意《报告》中确定涉河工程的位置、界限、工程布置及规模。
四、同意《报告》中划定的评价范围。
五、同意《报告》中对评价河段及建设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
六、同意《报告》中对评价范围内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关系分析及影响评价。
七、同意《报告》中对防洪抢险影响的评价。
八、同意《报告》中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
九、同意《报告》中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的综合评价及结论建议。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河流生态的保护,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十一、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十二、本批复即作为长虹·天汇项目排洪沟整治工程建设河道审查同意书。工程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还应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应商其同意。
十三、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该工程若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河工程准建手续。
广元市水务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