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5〕331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广元市水务局
供水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
批 复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供水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市政务中心受理〔2015〕58号)及报送的《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供水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
二、同意在嘉陵江盘龙镇南山村三社段左岸修建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供水工程。
三、同意《报告》中确定供水工程占用河道的位置、界限、结构、工程布置及建设规模。该工程建设若发生较大变动的,应报我局同意。该工程在建设时由于未考虑取水设备和保护平台的防冲问题,建议根据最大冲刷深度值,采取工程措施对其加强保护。
四、同意《报告》中评价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采用的有关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
五、同意《报告》中对供水工程划定的评价河段范围。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外上下游300米。
六、同意《报告》中对泵房工程设防标准按50年一遇的洪水重现期设定,取水设施不设防。
七、同意《报告》中对河道历史演变的描述及河道演变趋势分析的结论。
八、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水文、地质资料及计算的方法、取值和分析计算成果。
九、基本同意《报告》中对壅水、冲刷、淤积、水力条件变化的分析原理、计算方法等成果及影响评价。
十、同意《报告》中对防洪抢险影响的评价。
十一、同意《报告》中供水工程对评价范围内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人关系分析及影响评价。
十二、同意《报告》中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
十三、同意《报告》中对供水工程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的综合评价与建议。
十四、严格遵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承担施工范围内的防洪义务,服从防汛机构的统一指挥。加强河道保护工作,施工弃渣、物资堆放等应符合防洪要求,施工中应分期清除施工遗留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整复沟道,保障河道畅通。
十五、工程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完(竣)工资料,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我局对工程涉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的意见。
十六、本批复即作为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供水工程河道审查同意书,建设涉及其它审批事项的,还应报相关部门批准。该工程若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