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8〕404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穿越东河项目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四川省天然气管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穿越东河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送审稿)〉报批的申请》(川天然气管道函〔2018〕110号)及报送的《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穿越东河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要求。
二、同意在东河左岸苍溪县中土乡仁和村段、右岸苍溪县云峰镇会民村段采用定向钻作业方式实施输气管道穿河工程。
三、同意《报告》中确定涉河工程的位置、界限、布置及规模。
四、同意《报告》中划定的评价范围。
五、同意《报告》中对评价河段及涉河工程建设防洪标准的确定。
六、同意《报告》中对水力条件变化的分析原理、计算方法、计算成果及影响评价。
七、同意《报告》中对评价范围内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关系分析及影响评价。
八、同意《报告》中对防洪抢险影响的评价。
九、同意《报告》中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
十、同意《报告》中对行洪安全与河势稳定的综合评价及结论建议。
十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十二、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明确的意见。
十三、本批复即作为元坝—德阳输气管道工程穿越东河项目涉河建设河道审查同意书。工程建设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应商其同意。
十四、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该工程若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河工程准建手续。
广元市水务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