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发〔2017〕24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山平塘整治技术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区水务局、广元经开区农工办:
目前全市共有山平塘4.4万余口,且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为规范我市山平塘整治工作,明确技术要求,确保工程安全及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元市山平塘整治技术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水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广元市山平塘整治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山平塘整治工作,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结合整治资金,按照“坝体安全、完善功能、防渗治漏、清淤扩容、大坝整形、环境打造”的先后顺序,提高山平塘整治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山平塘,是指总容积0.1~10万m3的小型蓄水工程。
第三条 山平塘整治应搜集有关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工程现状等资料,坝址区应作地质素描。有不良地质现象的,一般不纳入整治规划;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可参照其它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山平塘工程的位置、集雨面积、灌溉面积应逐处在地形图上标明。
第四条 山平塘整治必须开展区域性规划,并符合县级农田水利(或“五小水利”)建设规划。山平塘整治规划应着力于促进产业发展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兼顾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规划区内安全隐患突出、库容大、效益好的骨干工程宜重点规划。山平塘整治规划应根据库容、坝高、坝长等参数提出不同类型工程的典型设计。
第二章 工程整治
第五条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一般山平塘的等级按V级、建筑物级别按5级进行划分,洪水标准按设计10年,校核20-50年执行,串联型山平塘的最上级山平塘,以及位于高暴雨区的山平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第六条 大坝整治
(一)针对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病害。
1.坝顶加高,坝顶高程采用设计(校核)洪水位加上安全加高和风浪爬高确定,安全超高可按设计工况0.3m、校核工况0.2m计算。
2.坝顶增设防浪墙,防浪墙高度以0.8-1.2m为宜。
(二)针对坝体单薄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病害。
1.坝顶加宽,坝顶宽度一般不小于2.5m,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坝顶宽度应不小于3.5m,并作硬化处理,砼标号不低于C25,厚度不少于150mm,并每隔5m分缝,缝宽10-20mm,还应根据满足稳定安全要求的验算设置限速限重标志;有行人通行要求或附近人口集中的山平塘,坝顶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2.对大坝坝坡滑坡、坝体裂缝,可采取块石固脚、清除滑坡体、翻筑坝坡等措施处理。
3.对坝坡坡比进行验算,采取削坡减载、培厚加固等措施调整坡比,以满足稳定安全要求。
(1)土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护坡形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块石护坡,厚度不低于225mm;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六棱块护坡,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厚度不低于70mm;块石护坡和预制砼六棱块护坡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勾缝,缝宽10-20mm。护坡高度建议为常年蓄水位至正常蓄水位,正常蓄水位以上至坝顶宜采用生态护坡。
(2)土坝下游坝坡应平整,排水良好,无明显变形和高杆杂草,下游坝脚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
①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棱体排水: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贴坡排水: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②土坝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砖(石)或混凝土砌筑。内空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型式进行设置。
(三)针对坝体渗漏的病害。宜采用坝基与坝体结合部设截流槽,结合上游坝坡护坡,设土工膜防渗,坝体和坝肩灌浆,翻筑坝体等方式结合处理。
第七条 溢洪道整治
(一)针对溢洪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病害。可根据最大下泄流量计算成果采取拓宽溢洪道或降低溢洪道堰顶高程等措施。
(二)针对溢洪道泄洪时冲刷坝脚的病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能设施,尽量选用阶梯式消能。
(三)针对溢洪道结构不稳定的病害。边墙可采用浆砌条(块)石和现浇混凝土衬砌,尺寸必须满足稳定要求,边墙与土坝结合部位,靠坝一侧边墙边坡不低于1:0.25,确保边墙稳定、可靠;底板可采取C20现浇混凝土、浆砌条(块)石衬砌,现浇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20mm,浆砌条(块)石厚度不低于300mm;溢洪道与非坝体结合部位,除保证溢洪道自身安全外,还应视具体情况兼顾其它部位的安全。
(四)针对溢洪道有行人通行要求的运行安全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行便桥,桥两侧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第八条 放水设施整治
针对放水设施渗漏、於堵,放水能力不满足用水需求的病害。可采用涵卧管或管闸形式对放水设施进行整治或重建。
(一)涵卧管:卧管采用阶梯形,梯高一般不大于400mm,边墙结构采用浆砌条石或C20现浇混凝土;卧管盖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预制,放水孔间距和孔径应满足用水需求。
(二)管道放水:管道放水要保证取水口正常运行,管道与坝体结合部位应设置截水环,管道外设置工作和检修闸阀,闸阀处设置闸阀井,管道材料可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或防腐性能强的材料。
第九条 针对山平塘淤积严重的问题。在整治时应将塘内淤泥清出塘外,提高蓄水能力,清淤深度不能至塘底防渗层;淤泥堆积地点选择在少占良田、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地块,并做到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针对山平塘来水不足的问题。可设置引水渠,引水渠末端应设置沉砂池;山平塘集中汇水地方来砂量较大,宜设置沉砂池。沉砂池的位置尽可能考虑出砂方便;沉砂池的内空尺寸不低于2m×2m,深度不低于1.2m。引水渠和沉砂池的边墙在保证自身的安全下,现浇混凝土边墙厚度不低于150mm,浆砌条(块)石边墙厚度不低于300mm。
第十一条 山平塘配套渠道防渗率不应低于70%。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低,以及水资源紧缺或有特殊要求的配套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或管道输水。配套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按10m分缝,山体内侧含水丰富的地区应作排水孔设计。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土坝坝体加固填筑应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砾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8g/cm3,填筑相对密度不小于0.65;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不小于28%。
第十三条 护坡石料须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护坡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定,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当上游坝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第十四条 浆砌石砌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座浆法分层砌筑,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的砌缝应预留约1-30m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0mm,竖缝宽应不大于30mm。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山平塘整治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工程管护制度和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护。
第十六条 山平塘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水费征收制度。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费用,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建立山平塘巡查制度。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观察记录。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险情时,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山平塘整治的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因淤积严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遭遇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进行整治时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功能萎缩丧失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山平塘,应及时开展评估,适时采取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由广元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