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8—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