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长制办发〔2017〕34号
广元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河流划分、河(段)长设置、河(段)长
及市级部门协调原则的通知
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为规范河长制管理工作,现将河流划分、河(段)长设置、河(段)长及市级部门协调原则通知如下。
一、河流划分
根据河流流经的行政区划,划分为跨县河流、跨乡河流、乡河流三个类型。
(一)跨县河流:流经市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的河流。
(二)跨乡河流:流经县(区)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办事处)的河流。
(三)乡河流:只流经一个乡(镇、办事处)的河流。
二、河(段)长设置原则
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的河流必须设河(段)长;流域面积50km2以下且老百姓通俗认可的河流设河(段)长。
跨县河流设市级河长,其流经的县(区)河段设县级河段长,流经的乡(镇、办事处)河段设乡级河段长。
跨乡河流设县级河段长,其流经的乡(镇、办事处)河段设乡级河段长。
乡(镇)河流,设乡级河段长。
三、河(段)长协调原则
(一)各级河(段)长在管辖区域范围内要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辖区内河流相关事宜。
(二)同一条河流有上、下游关系的河(段)长在河长制工作中,要形成上下游河(段)长协调机制。原则上由河口所在地的河(段)长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或上报该河流各河段相关问题;通过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河口所在地的河(段)长上报上一级河(段)长;河口所在地的河(段)长不组织、协调及处理相关问题时,其上游河(段)长也可向上一级河(段)长报告相关问题。
(三)有左、右岸河流关系的界河河(段)长在河长制工作中,要形成左、右岸河(段)长协调机制,原则上由左岸河(段)长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或上报相关问题,右岸河(段)长协助左岸河(段)长处理相关事宜;通过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左岸河(段)长上报上一级河(段)长;左岸河(段)长不组织、协调及处理相关问题时,右岸河(段)长也可向上一级河(段)长上报相关问题。
(四)各级河(段)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河长制工作,并对上一级河长负责,对不能协调处理的事项应按行政区划及流域逐级上报。
四、部门协调原则
(一)相关市级部门设立河长制工作联络员,根据市河长制办公室安排,处理河长制工作涉及本单位业务的所有工作。
(二)市级部门河长制工作联络员承办涉本单位职能职责的河长制工作。
(三)根据市级河长要求,联络员单位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本业务范围内河流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四)根据工作需要,市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召开市级部门河长制工作协调会议,协调处理全市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
(五)未设河长制工作联络员的市级部门的河长制工作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承办。
广元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