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8〕329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广元凤凰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广元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广元凤凰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市政务服务窗口受理〔2018〕P20181017-510800SL-136449号)和报送的《广元凤凰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广元凤凰城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老城片区蜀门北路一段。项目主要由3栋多层组合建筑(住宅+商业)、3栋多层居住建筑(带商业网点)、1层地下室及附属设施组成。工程占地总面积1.33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84万m3(其中建渣0.20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为1.94万m3(绿化覆土0.10万m3),借方总量为0.10万m3,弃方总量为7.00万m3(折松方9.31万m3),全部运至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元山弃土场永久堆放。工程总投资22000.00万元,土建投资13269.30万元。本项目计划2018年10月开始施工,预计2020年9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河谷平坝地貌。区域属龙门山断裂带的北东段,项目区规模较大的断裂主要有平武—青川断裂、茶坝—林庵寺断裂、马角坝—罗家坝断裂、朝天驿—罗岩圈断裂带等。区域地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堆积层,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以黄壤土为主。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本工程属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本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深度,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1.33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1.33hm2。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建构筑物工程区、道路及广场工程区和景观绿化工程区。
五、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1.33hm2。预测时段内工程建设将新增水土流失量199t。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报告书》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区采取的防治措施。
(一)建构筑物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临时排水、集水井等措施。本方案新增施工期临时覆盖措施。
(二)道路及广场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雨水管、雨水检查井、雨水口等措施。本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临时覆盖等措施。
(三)景观绿化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绿化措施,本方案新增临时覆盖、土地整治等措施。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等内容。
八、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61.1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89.7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1.41万元(工程措施投资0.16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3.00万元、工程临时措施投资16.98万元、独立费用35.60万元、基本预备费3.9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3万元)。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合法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利州区水务局备案。
(六)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3万元,须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足额缴纳。
(七)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局批准。
(九)本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十)我局批复的《报告书》由编制单位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送达利州区水务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