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函〔2016〕317号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万源新区21号道路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万源新区二号安置点(二期)项目等四个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市政务服务窗口受理〔2016〕41号)和报送的《万源新区21号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万源新区21号道路项目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万源片区。该段道路工程起点为万源20号路,途经广元市农科所、马槽岩、红岩洼,终点为万源6号路,道路全长4.027 km,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时速为20km/h,路宽11 m,沥青砼路面。工程占地总面积为8.29hm2(其中临时占地面积为0.51hm2、永久占地面积为7.78hm2),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5.39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为15.39万m3,总投资35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345万元)。项目计划2017年1月开工,预计 2017年12月完工,总工期 12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为低山丘陵地貌。区域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临奄寺—茶坝大断裂和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统人工填土层、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及侏罗系中统沙溪庙组基岩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区域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1080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以黄壤土为主。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覆盖率61%。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本工程属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8.29 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8.29 hm2。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主体工程区、绿化工程区、施工营地区和临时堆场区。
五、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8.29 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8.29 hm2。预测时段内工程建设将新增水土流失量709t。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报告书》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区采取的防治措施。
(一)主体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布置排洪沟措施。本方案新增施工前表土剥离,施工期防雨布、沉砂池、土质排水沟、竹栅栏临时挡护和防雨布等措施。
(二)绿化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考虑布置喷播植草护坡接和框格植草护坡等措施。本方案新增施工期竹栅栏临时挡护、防雨布和表土回铺等措施。
(三)施工营地区。本方案新增施工期临时排水、沉砂凼、土地整治、表土回铺和灌草绿化等措施。
(四)临时土堆场区。本方案新增施工期临时排水沟、沉砂凼、土袋拦挡、防雨布遮盖、拆除土袋、土地整治和绿化等措施。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等内容。
八、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96.90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 627.15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69.7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为1.37万元、临时措施费为12.07万元、监测措施费为11.77万元、植物措施费为1.87万元、独立费用21.26万元、基本预备费4.8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6.58万元)。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和利州区水务局提交水土流失监测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利州区水务局备案。
(六)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6.58万元,须及时足额缴纳。
(七)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局批准。
(九)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并通过我局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我局批复的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由编制单位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送达利州区水务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