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责任主体 |
水土保持科(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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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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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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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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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防汛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
水利工程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责任主体
建设与管理科、农村水利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管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资源检查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河道采砂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采砂行为的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责任主体 |
农村水利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实施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科、质监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252
第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政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责任主体 |
水资源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