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2-1、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责任主体 |
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水利部第31号令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八条,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水利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对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