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的规定,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以前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现对该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要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迅速整改销号。请各生产建设单位引以为戒,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切实推动新时代广元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报批评名单
序号 |
生产建设单位 |
生产建设项目 |
具体问题 |
问题性质 |
1 |
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 |
广元市城区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 |
未按要求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
严重 |
广元市水利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