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科室 |
办事流程 |
办事时间 |
备注 |
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承诺件)(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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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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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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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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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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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办)(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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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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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变更(冠名)(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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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变更(承诺件)(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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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市级)、内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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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备案(市级)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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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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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 |
人事与科教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9274);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 3.审查:办理人员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进行整改的,申请人在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资料;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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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院评审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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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
妇幼健康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7749);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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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16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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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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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即办件)(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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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注销)(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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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机构变更(即办件)(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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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市级)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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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2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遗失补办、新办审批 、延续、 (委托下放县区办理)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各区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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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行许可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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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审批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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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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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7901);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备案:在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完成备案。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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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人政务服务网申请跳转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无需到现场 |
综合监管科 |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栏点击网办地址,直接申请跳转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办理。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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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5572125);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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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妇幼健康科 |
1.申请:申请人在助产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7749); 2.受理:助产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助产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助产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制证:助产机构完成制证;5.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助产机构领取办理结果。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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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综合监管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综合监管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9239);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市卫健委综合监管科);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市卫健委综合监管科办理结果。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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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义诊活动备案 |
医政药政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7901);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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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32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健康检查 |
属地体检机构 |
1.预约。用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需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体检机构提出预约申请,体检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个体从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预约申请。 2.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 (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3.领证。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件2)。《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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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33 |
职业病鉴定 |
职业健康科 |
1.申请:申请人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该事项下载申请材料到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39-3264581); 2.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在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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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34 |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健康检查 |
属地体检机构 |
1.预约。用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需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体检机构提出预约申请,体检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个体从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预约申请。 2.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 (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3.领证。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件2)。《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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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平台暂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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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1.申请: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进行申报(咨询电话:0839—3267734),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2. 受理:工作人员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3.审查。由乡、村两级干部组成调查组,携带《申报表》开展入户调查,对每个对象调查走访知情群众不少于3人,核实申报信息。乡镇分管领导和全体调查人员对奖特扶对象进行初审;4.公示:以村为单位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特扶对象不公示;5.复查确认。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指派专人、分乡(镇、街道)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办理意见;6.质量抽查。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质量抽查,再次对个人资格进行复核确认。7.政策执行。按两项制度要求确认后,于当年发放个人扶助资金。 |
按政策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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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育登记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1.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咨询电话:0839—3267734) 2.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登记。(咨询电话:0839—3267734) 3.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咨询电话:0839—326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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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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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培训 |
职业健康科 |
1.计划:培训机构向县区卫生健康局(广元经开区社会事务保障局或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部门提出职业健康培训书面申请;2.业务指导:县区卫生健康局(广元经开区社会事务保障局或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计划情况指导培训机构对课件、课程安排并印发培训通知;3.报名:用人单位落实法定责任并组织参训人员在3家培训机构报名(广元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系人:杜西楠,联系电话:15282086997,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宏达路151号;广元市预防医学会联系人:周瑜,联系电话:18190424821,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滨河路203号(广元市疾控中心一楼门卫室旁);广泰职业培训学校联系人:王晓霜,联系电话:13398497992,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211号石马郡三楼);4.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大纲规定学时、内容等要求开展培训;5.考试:培训机构根据参训人员学时完成情况进行考试;6.复审公示发证:根据“五统一”要求,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审核并加盖“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用章”,并在全省统一信息平台“四川省职业健康培训信息公示平台”再审核并公示后发证(各参训人员在相应培训机构领取证件);7.接受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作业现场抽查。依法查处未依法参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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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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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在线培训 |
职业健康科 |
1.自行组织发动。用人单位落实法定责任并组织发动劳动者在线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江军,联系方式:13981129007;技术负责人:赵子亮,联系电话:18981984740;参培方式: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职业健康培训”APP,自行注册登录。2.自行参训学习。劳动者在网上自主参加培训(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自行组织参加线下培训或统一组织开展线上培训),网上考勤并培训。3.自行缴费考试。网上缴费并考试(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通过。4.系统编号。省上系统考试通过后,系统统一编号,统一上网,系统自动制发全省统一证件。5.考核管理。市县区接受省上考核通报,劳动者考核合格证件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 |
考试通过后自行打印培训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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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
医学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
1.网上报名:考生访问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2.nmec.org.cn),进入“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首次报考须进行注册,考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审核:考生须携带报名成功通知单、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等资料前往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以本年度广元考点医师资格考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为准。 3.其他事项: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等均按照公告公布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按时完成。 4.公告发布地址: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sw.cngy.gov.cn/及微信公众号“健康广元官微”,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当年公告,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5.证书领取、信息更正等未尽事宜详情咨询广元考点:0839-3266804。 |
按政策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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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人才评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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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
1.网上报名:考生访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进入相应考试的“考生管理平台”进行登录,首次报考须先注册,并按照考生须知和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年度相应考试的报名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等资料前往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以本年度广元考点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为准。 3.其他事项: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等均按照公告公布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生管理平台”按时完成。 4.公告发布地址: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sw.cngy.gov.cn/及微信公众号“健康广元官微”,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当年公告,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5.证书领取、遗失补办等未尽事宜详情咨询广元考点:0839-32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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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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