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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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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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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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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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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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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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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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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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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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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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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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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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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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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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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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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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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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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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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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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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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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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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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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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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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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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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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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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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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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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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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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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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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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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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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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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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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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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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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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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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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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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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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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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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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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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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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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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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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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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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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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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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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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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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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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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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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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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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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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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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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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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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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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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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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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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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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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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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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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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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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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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