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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12-06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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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sjsw.cngy.gov.cn/new/show/20220415163809060.html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卫发〔2017〕13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关于医疗机构、医师证照“多证合一”、医师专项技术执业资格审批权限等要求,及时做好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批工作的衔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另行增设行政审批和变相审批。要将审批信息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做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助产机构名单。市卫生健康委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

二、促进服务方便可及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下放,进一步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网络,科学合理布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源,不断满足群众妇幼健康服务需求。要广泛开展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的母婴安全相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着力提升孕产妇健康素养。未设立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筛查率尚未达标的县区要主动加强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规划和能力建设,指导和督促辖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产前筛查资质,确保如期实现“十四五”产前筛查体系建设目标。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准确掌握本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服务能力,为母婴保健技术专业人才流动提供便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的动态更新、维护和定期分析。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并按时汇总上报。

三、细化落实监管措施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落实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范有序实施。要依法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关内容纳入卫生健康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检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比例和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要加大抽查力度,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要逐步建立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控制及培训指导,探索推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的综合运用。要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领域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将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作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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