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卫发〔2023〕22号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市注册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广元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广元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促进跨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全面规范我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
二、监管领域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互联网医院或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重点监管互联网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具的电子处方是否符合处方管理规定,是否违规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等。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互联网医疗机构是否向患者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非营利性互联网医疗机构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的医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等。重点监管互联网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储存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不按规定储存药品、违反规定配制制剂、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相关规定等问题。
医疗保障部门:重点监管互联网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及相关医疗费用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等。
三、组织实施
(一)监管方法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牵头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市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部门抽查和联合执法相结合、重点抽查和属地化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1.线上监管:各部门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网上巡查等方式,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对分析发现的疑似问题线索采取推送机构自查、组织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深入核查,督促指导互联网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2.线下抽查: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各级各部门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投诉举报办理、信息化监测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机构数的50%;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应当100%组织核查。对信息化监测、投诉举报等线索中反映存在医疗质量、医保基金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机构,必要时可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
(二)监管流程
1.基础信息互通。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职责,及时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等基础信息推送省政府“互联网+监管”平台。各部门应主动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获取互联网医疗机构相关基础信息,完善本部门监管对象本底。
2.监管信息共享。各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核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对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线索移交部门。对确需其他部门掌握但依法不宜公开或涉密的监管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监管结果共用。各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办理、信息化监测等监管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相关的行政处罚等监管结果及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政府“互联网+监管”系统。各部门要将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企业信用管理等挂钩,对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情况,对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适时召集跨部门会商,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实现联动治理。要确保必要的人员、技术、设备、经费投入,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顺利开展。
(二)压实监管责任
卫生健康协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管,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配合协作,共同推进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加强对属地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提升监管能力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培训指导,针对工作中涉及的政策、业务等集中组织培训,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及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 李 雪,13699052154;
市市场监管局 罗华龙,13508061663;
市医保局 何美林,15282062668。
附件:互联网诊疗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