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中文名称
备 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卫医罚〔2024〕14号
2
处罚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
3
处罚类别1
4
处罚类别2
5
处罚事由
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刘**)配备个人剂量计、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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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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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
8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10700X21601171W
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5108241974****3612
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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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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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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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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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18
当前状态
19
公示期限
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