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您好!您于2023年12月22日在官网信箱咨询的关于“还没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若鉴定为医疗事故,并认定医疗事故方全责,则属于有“第三方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若认定医疗事故方仅承担部分责任,则剩余部分责任中符合法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以上情况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12月22日下午15:00电话告知于您,感谢您的来信!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839-3283347。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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