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咨询“医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回复已收悉,深表感谢!
答复“医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内容之一为:"断保年限需要补缴,未按规定补费,断保前的年限不计算为连续年限"。所依据的政策分别是源于广府发【2009】67号,但广府发【2009】67号文件与广人发【2012】28号中通篇并无不间断连续缴费之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保法也无不 间断缴费之规定。只有社保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此规定是否已与社保法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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