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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对医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回复的意见 写信时间: 2020-11-10
信件内容
上次咨询“医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回复已收悉,深表感谢! 答复“医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内容之一为:"断保年限需要补缴,未按规定补费,断保前的年限不计算为连续年限"。所依据的政策分别是源于广府发【2009】67号,但广府发【2009】67号文件与广人发【2012】28号中通篇并无不间断连续缴费之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保法也无不 间断缴费之规定。只有社保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此规定是否已与社保法相违背?
信件处理结果
回复内容
王雪女士:你好!社会保险法对缴费年限没有具体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我市对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中“退休时连续缴费15年”,此15年包含在累计缴费年限中。主要目的是督促参保人员无论是否生病都要参保,先尽缴费义务后享受医保权利,体现权利义务对应,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的投机行为。此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冲突。谢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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