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推动我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讨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7月2日。欢迎广大市民朋友通过信函、电话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邮寄方式: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翠云路199号,广元市医疗保障局收,联系电话:0839-3322660;电子邮箱:330192071@qq.com。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 25日
附件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政策做相应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 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 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 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 (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 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 周)终止妊娠20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统一市内市外待遇标准
市外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按市内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到市外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1500元(不区分住院医院级别)。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和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