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为大病保险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8〕6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 审议同意,决定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城镇职工大病保
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享受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均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一单制"结算。
二、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现行缴费方式、缴 费基数不变.缴费基数的0.5%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其余 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与大
病保险收入分开建账,单独核算.原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
三、待遇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经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含乙类自付) 超过大病保险起 付标准的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赔付.起付标准为当次住院 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2倍,赔付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医院 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一个自然年度内赔付额每人 不超过20万元.
四、本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