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规合法使用医保基金,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水平,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合规经营要求,做到“所有事”全领域覆盖、“一件事”全链条管控、“落实事”全过程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特制定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以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合规经营内控机制为切入点,靠前服务、精准指导,着力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主要对象
广元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药机构合规经营宣传。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宣传效果,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
(二)加强医药机构合规经营指导。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原则,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正确使用。
(三)引导医药机构恪守诚信、践诺履约。提升企业“诚信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倡导市场主体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守法合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强化医药机构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着力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充分融入到信用监管日常工作中,着力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要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与信用监管具体工作紧密结合,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梳理问题清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附件:1.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经营清单
2.“定点医药机构”领域“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附件1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经营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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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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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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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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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及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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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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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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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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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合法使用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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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医保基金、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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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违法违规医药机构和个人按相关法规和《广元市2023年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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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药机构应合规合法经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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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定点医药机构”领域“一业一册”
合规经营指南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业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一)应当取得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定点药店,门店购药可刷社会保障卡、享受职工门诊统筹等政策。
(二)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院,根据相关政策开展医疗诊疗服务。
二、人员资质合规
定点药店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相关资质从业人员。
定点医院应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技术人员、药师等相关资质从业人员。
三、执业行为合规
医药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的管理办法。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价格行为合规
医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医药机构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五、药品使用合规
医药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药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药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六、医保报销合规
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得采取各种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