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我局根据有关医疗机构申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等要求,按程序完成了广元市2024年第二批新开展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布的14项新开展和13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执行试行价格。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试行期满前3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将项目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等资料,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更新,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广元市2024年第二批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 广元市2024年第二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