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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申请条件

1.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共同所有;所购买的商品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职工购买商品房属非住宅性质公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住宅性公寓除外);

2.在购房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在购房时已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买商品房);原件1份

(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五、数量限制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复审→办结。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注意事项

1. 办理时限: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办理;

2. 提取额度:购房全额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70%;首付含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30%(购房首付款的,实行“先自付后提取”);提取金额保留元位;

3. 若再次购房提取,距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4.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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